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清單
一、 處罰事項名稱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六十條:“單位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責令改正,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:(一)消防設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、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,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;(二)損壞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設施、器材的;(三)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;(四)埋壓、圈占、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;(五)占用、堵塞、封閉消防車通道,妨礙消防車通行的;(六)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;(七)對火災隱患經(jīng)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。個人有前款第二項、第三項、第四項、第五項行為之一的,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、第四項、第五項、第六項行為,經(jīng)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強制執(zhí)行,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。”
二、 設定依據(jù)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、《河南省消防條例》和消防救援局《關于對部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》。
三、 免予處罰情形:
《河南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(guī)則》第八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不予處罰:
(一)消防設施、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存在的問題和故障,單位已自行發(fā)現(xiàn),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,且已落實保證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的;
(二)因室內(nèi)裝修、設備維護等確實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設施、器材的,已書面報經(jīng)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,并落實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,且不影響其他區(qū)域消防設施、器材正常使用的;
(三)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寬度未超過該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總寬度百分之二十,且當場改正的;
(四)埋壓、圈占、遮擋消火栓,情節(jié)輕微,當場改正的;
(五)使用非固定的建(構)筑物或設施占用防火間距,當場改正的;
(六)占用、堵塞、封閉消防車通道,情節(jié)輕微當場改正的;
(七)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煙窗以外的門窗設置障礙物,當場改正的;
(八)不滿十四周歲的公民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;
(九)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;
(十)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兩年內(nèi)未被發(fā)現(xiàn)的,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;
(十一)其他依法不予處罰情形的。
前款第十項中兩年的期限,從違法行為發(fā)生之日起計算;違法行為有連續(xù)或者繼續(xù)狀態(tài)的,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。
有本條第一款第一至七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,情節(jié)輕微并及時糾正,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也可以不予處罰。
以上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時,應當口頭責令改正,并在《消防監(jiān)督檢查記錄》備注欄詳細注明。